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銜接,切實加強對企業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務,引導企業規范研發項目管理和費用歸集,確保政策落實、落細、落地。
通知指出,稅務部門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應及時通過縣(區)級科技部門將項目資料送地市級(含)以上科技部門進行鑒定;由省直接管理的縣/市,可直接由縣級科技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在收到稅務部門的鑒定需求后,應及時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原渠道將鑒定意見反饋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對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轉請省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通知明確,對企業承擔的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稅務部門不再要求進行鑒定。
通知要求,開展企業研發項目鑒定,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要的工作經費應納入部門經費預算給予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自我評價、材料提交、工作流轉與信息傳遞等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