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氣回收資源化是一個較提倡的途徑之一。針對于廢氣資源化(溶劑回收、廢催化劑等)提供產品及勞務的相關方;國家財稅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呢?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5]78號》文件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就將工業廢氣及工業廢氣處理勞務納入,符合要求即可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最高能退稅70%。
VOCs(揮發性有機物)涉及種類繁多,成分復雜。一般來說,VOCs治理有兩類基本技術,一類是回收技術,治理的基本思路是對排放的VOCs進行吸收、過濾、分離,然后進行提純等處理,再資源化循環利用。另一類是銷毀技術,處理的基本思路是通過燃燒等化學反應,把排放的VOCs分解化合轉化為其他無毒無害的物質。目前,這兩類技術都得到廣泛的研究和應用。
當前國內針對于一些有機廢氣成分單一,回收價值大,有規模經濟效應的項目,都優先考慮進行回收,實現資源化利用可最大化。例如,石化行業多以油氣回收為主,成分簡單,方便回收資源化利用。還有控制溶劑廢氣,采取溶劑回收,提高溶劑的回收效率,對溶劑進行回收再資源化利用。有機溶劑吸附回收系統已經廣泛適用于涂裝、印刷、化纖、感光材料、煉油、涂布、醫藥化工、印染等行業,可回收沸點在20℃~200℃范圍的溶劑,如苯類、環己烷、丙酮、乙醇、異丙醇、乙酸乙酯、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汽油、CS2、CCl4、HCCl3、H2CCl2等。
目前常用的回收廢氣中有機溶劑的方法有吸收法、冷凍冷凝法、固體吸附法等,多數方法技術成熟可靠;有機溶劑尾氣回收裝置是一種高技術環保節能設備,適用于工業生產中排出的含有機廢氣的凈化回收處理。
通過從源頭減少VOCs(溶劑)的排放,進一步加大原料利用率,實現廢氣減排控制的前提下,又同時為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產成本。這些做法,也是政府一直鼓勵的。工信部、財政部頒布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指出:鼓勵企業配備高效的溶劑回收系統,對溶劑進行回收再資源化利用。
針對于回收資源化(溶劑回收、廢催化劑)提供產品及勞務的相關方;國家財稅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呢?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財稅[2015]78號》文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就將工業廢氣及工業廢氣處理勞務納入了,符合要求即可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7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精神,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規范和優化增值稅政策,決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現將有關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同時廢止。上述文件廢止前,納稅人因主管部門取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者因環保部門不再出具環保核查證明文件的原因,未能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的,可不以《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核查證明文件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繼續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