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質檢總局對停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和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等有關事宜作了補充說明,明確了停征項目的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2017年4月1日起,質檢系統將再取消或停征4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即取消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停征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和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費)。
為保證取消或停征收費政策及時有效的貫徹落實,質檢總局發布《關于對停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和出入境檢驗檢驗費等有關事宜補充說明的函》(質檢財函[2017]142號)。對相關范圍作出明確要求:
停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的范圍: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不含省級及以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
停征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范圍:含《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發布<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規定的全部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文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