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發改委以發改辦高技[2012]603號文發出通知,組織申報2012年(第19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符合重點認定領域(見附件一)。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編寫申請材料的相關要求,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二、三、四)。
二、各省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根據相關條件和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每個省市擇優推薦申請企業不超過8家,有創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推薦不超過13家,有兩個以上創新型城市的省推薦不超過15家(其中創新型城市的企業原則上應不少于5-7家)。
三、此項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此項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經信委(經委)的由省級經信委(經委)會同省級發展改革委、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國家認定和省市認定職能分開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經信委(經委)、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上報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二、各省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根據相關條件和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每個省市擇優推薦申請企業不超過8家,有創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推薦不超過13家,有兩個以上創新型城市的省推薦不超過15家(其中創新型城市的企業原則上應不少于5-7家)。
三、此項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此項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經信委(經委)的由省級經信委(經委)會同省級發展改革委、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國家認定和省市認定職能分開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經信委(經委)、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上報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