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1號
【發布日期】2011-01-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9年10月23日發布2009年第6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22191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10年6月9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存在傾銷,并對中國國內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做出決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22191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采用X光機技術或X射線加速器技術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能量在100千電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線交替雙能加速器技術(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被調查產品名稱: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英文名稱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物理特征: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是采用X光機技術或X射線加速器技術的安全檢查設備,主要由X光機或X射線加速器分系統、探測器和數據采集分系統、機械運行分系統和電器控制分系統組成;能夠實現對被檢測物品不開封檢查,通過人機界面交互,實現多種圖像處理功能和系統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廣泛應用于各種安全檢查及海關查驗,主要通過圖像識別檢查行包、貨物、集裝箱、車輛等載體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險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帶物品。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221910。該稅號的描述為:低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國) 33.5%
(Smiths Heimann Gmbh)
2. 其他歐盟公司 71.8%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1年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0年6月9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1年1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1年1月23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