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等18個部委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認真制訂和落實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落實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
此次18個部委特別強調了促進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開展的獎懲措施。其中包括,對未完成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的省(區、市),省級人民政府應在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工信部、國家能源局書面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前,發改委、工信部、環保部、能源局等部門嚴格控制該地區的國家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項目的核準和審批。
據悉,對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企業,在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土地開發利用優先予以支持;相關部門對企業技術改造、新建項目、生產許可、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
對未按期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暫停該企業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并吊銷排污許可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暫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護金融債權安全,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相關管理部門和監督機構不予辦理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依法撤回。
《通知》指出,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地方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當地政府要及時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必要時,由當地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對有關企業做出停電決定,電力監管機構監督供電企業依法停止對有關企業供電。
據了解,2011年4月底前,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將完成對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