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對我國自2009年9月發布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所附裝備目錄與商品清單予以調整。
財政部表示,此次調整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做出的。根據通知,《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0年修訂)》自2010年4月25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太陽能發電設備等暫不免稅
通知規定,對于垃圾焚燒發電設備、太陽能發電設備、千萬噸級煉油設備、數控特種加工機床以及重大技術裝備的基礎件等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暫不執行免稅政策,待相關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的具體規格要求以及確有必要的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范圍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完成后,另行通知實施日期。
通知同時指出,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0年修訂)》對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配套部件、數控裝備及其功能部件等領域的申請條件進行了調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認定符合資格的上述領域的企業,如企業享受政策的裝備有關技術規格要求或銷售業績要求在本通知中涉及調整的,原認定免稅資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核電技術裝備受惠
城市軌道交通、核電承擔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可在項目進口物資計劃確定后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提交申請文件。上述領域項目業主在2010年申請享受該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應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請文件。
通知指出,新申請享受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及機電設備、高速動車組、大功率機車、大型鐵路養護機械、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大型施工機械領域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2010年4月25日—5月25日提交申請文件,具體申請程序和要求應按照《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執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新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
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軌道交通承擔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進口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及機電設備所需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知對18類國內已能生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的進口不予免稅。
據了解,2009年9月為促進裝備制造業的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裝備制造業振興規劃和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有關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決定,財政部等六部委發布暫行規定。適時調整進口稅收政策對于推動企業自主創新、及時調整產品結構繼而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提高我國企業核心競爭力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