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公布
財政部、商務部日前印發了《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指出,專項資金采取三種支持方式。
《辦法》指出,專項資金用于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申請專項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辦法》同時明確了專項資金采取三種支持方式: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擔保額的2%給予資助;鼓勵擔保機構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獎勵,獎勵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支持信用擔保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出資設立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可按照不超過地方政府出資額的30%給予資助。用于注資支持設立擔保機構的資助額最高不超過中央下達當地專項資金的30%。
《辦法》同時指出,財政部將會同商務部按照因素法,綜合考慮各地區外貿出口、中小外貿企業數量、擔保業務開展等情況,將專項資金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一次性下達資金預算指標并撥付資金。各省級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資金使用方案和具體操作辦法,并在本辦法下發后1個月內報財政部和商務部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