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是危險廢物管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依據,在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于1998年首次印發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1 號);2016 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2016年版《名錄》)。2016年版《 名錄》已經難以支持和指導目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為保證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善《名錄》。
《名錄(修訂稿)》包括正文、附表《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本次修訂內容包括:
1.正文內容由9條修改為7條。
2.修訂了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其中新增7種危險廢物、刪減7種危險廢物、合并減少8種危險廢物。
3.修訂了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其中新增13種危險廢物。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