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油氣管網設施利用效率,促進油氣安全穩定供應,規范油氣管網設施開放行為,維護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按照油氣體制改革任務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5月24日)起施行。國家能源局《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試行)》(國能監管〔2014〕84號)同時廢止。
《辦法》中第十三條特別明確了建立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體系的要求:
第十三條
原油、成品油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在商品交接及計算運輸費、儲存費時,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計量。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接收和代天然氣生產、銷售企業向用戶交付天然氣時,應當對發熱量、體積、質量等進行科學計量,并接受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計量監督檢查。國家推行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24 個月內建立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體系。
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主要負責人就有關方面關心的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與第十三條有關的問答如下:
問:《辦法》為什么要規定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有關內容?是如何考慮的?
答:當前,我國天然氣通常是按照體積計量,而國際上采用的能量計量更能體現不同天然氣品質差別。管網設施開放后,混輸的天然氣品質不同,只有采用能量計量方式才能準確計量,體現優質優價和公平公正,減少結算糾紛,這有利于天然氣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是推動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的重要基礎。
目前,國內主要長輸管道基礎設施和各站點的計量設備配置基本齊全,設備的組份分析和物性參數設定基本能滿足要求,我國相關基礎條件已基本具備,有必要盡快推行。其中,實施能量計價是推行能量計量的關鍵因素。為推動相關配套政策完善,明確市場預期,《辦法》同時規定自施行之日起24個月內建立能量計量計價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