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管理,規范智能制造系統集成服務活動,我們研究起草了《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8月18日前反饋意見。
郵 箱:zdzb@miit.gov.cn
傳 真:010-66013708
附 件:《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附件
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規范條件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管理,規范供應商服務流程,保障服務質量,滿足制造業企業轉型升級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智能制造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聯規〔2016〕349號),制定本規范條件。
第二條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集成制造裝備、自動化控制、工業軟件等技術和系統實現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生產線、車間、工廠集成應用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供應商實行公告管理,企事業單位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營業執照。
第五條 財務數據真實可信,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近三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每年不少于5000萬元,并經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六條 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公眾形象,合法、誠信經營,近三年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七條 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 應根據項目建設方要求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等,有效運行并通過第三方認證。
第三章 專業技術服務要求
第九條 供應商應提供咨詢規劃服務,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建立專業的咨詢規劃團隊/部門,熟悉用戶的行業知識、技術,具備項目規劃經驗。
(二)應根據用戶智能制造需求,提供咨詢規劃報告,包括:項目目標、技術路線、可行性論證、投資實用性和有效性分析、風險分析,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人工、設備、物料和外包服務等內容的總體要求。
第十條 供應商應提供方案設計服務,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根據用戶要求形成功能和造價約束,進行需求確認,形成會簽文檔。
(二)硬件系統集成方案應建立仿真分析模型,給出數據采集、分析和生產控制仿真優化方案等。設計完成后應向用戶交付技術架構圖、電控原理圖、接口和協議、數據字典、軟硬件部署圖、系統擴展和重構技術文檔、系統維護文檔、系統安全應急文檔等。
(三)軟件系統集成設計方案應明確各系統和模塊的功能、性能、輸入/輸出項、流程邏輯、接口和測試計劃。設計完成后應向用戶交付軟硬件部署圖、IT架構設計圖、接口協議技術文檔、數據交換標準、業務流程圖、系統的測試文檔、系統維護文檔、系統安全應急文檔等,提供配套軟件安裝和網絡部署方案,提出信息安全實施建議。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依據設計方案開展項目實施,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組建現場實施團隊,團隊人員具有軟硬件、工業網絡的裝配、部署、調試、檢測和試運行能力。
(二)具有對高檔數控機床與機器人、智能傳感器與控制裝備、檢測與裝配裝備、智能物流設備、增材制造裝備等智能制造裝備,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統(DCS)、數據采集與監視控制系統(SCADA)等工業控制系統和制造執行系統(MES)、倉儲物流系統(WMS)、企業資源計劃(ERP)等工業軟件進行二次開發的能力。
(三)應建立包含工藝設計、工藝路線和工藝流程等內容核心工藝庫。
(四)具有采購、外協或分包等控制管理體系,可有效管理各實施方的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等,并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
(五)擁有3名以上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應具有3年以上項目管理工作經驗,近2年內至少實施或參與過2個及以上離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大規模個性化定制、程運維或網絡協同制造等智能制造新模式解決方案。
格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八條 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