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修訂這部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大法是人們期待已久的,它標志著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新《環保法》已經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環保法》規定了環境監測活動和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職能及相關法律責任,明確了依法監測管理的方向。
環境監測的范疇有多大?
環境監測從廣義上講是對環境要素的監測,具體是指連續或者間斷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性質、濃度,觀察、分析其變化及對環境影響的過程。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體,不僅包括天然的還有人工改造的,如森林、草原、濕地、大氣、水、海洋、土地、野生生物、風景名勝區、城市鄉村等。
環境監測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環境監測的目的是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具體可歸納為4個方面。
一是根據環境質量標準,評價環境質量。
二是根據污染分布情況,追蹤尋找污染源,為實現監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據。
三是收集本底數據,積累長期監測資料,為研究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目標管理、預測預報環境質量提供數據。
四是為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境、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制訂環境法規、標準、規劃等服務。
誰來承擔監管主體的職責?
負責環境監管的部門有很多,其中既有中央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又有地方監管部門。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地方有關部門對本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管理。如何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及污染治理解決方法等都有相關法律規定。
在依法治國背景下,監管主體的責任更加艱巨,也包括環境監管在內。新《環保法》對如何實施監督管理從國家層面、省級層面及地方各級政府層面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
隨著我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日趨法治化、定量化、科學化,對環境監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環保法》第20條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環境監測是各級政府部門強化環境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職能的重要陣地,是應用監測技術手段對一切違反環境法律、行政規章和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為環境執法提供科學依據的過程。
因此,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指導,要把它作為環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它的技術支持、技術監督和技術服務職能。
要強化環境管理依靠環境監測的法治建設,在制定各項環境法規、制度和標準的同時,必須要明確相配套的監督環境監測的措施和要求。
要依靠科學的、有權威的監測數據實施各項環境執法管理,進一步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由于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和耗資大等特點,新《環保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即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污染監測機構,制定統一的監測原則、程序和方法,組織監測網絡,以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掌握和評價環境狀況,為防治環境污染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科學的測試結果。
組織監測網絡是為了把各有關部門的環境監測力量組織起來,充分發揮各方面技術裝備和人才的優勢,調動各方面環境監測力量的積極性,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共同做好環境監測工作。
環境監測工作是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法定職責。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體系,為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跟蹤污染源變化情況,準確預警各類環境突發事件等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新《環保法》規定,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人員都不得擅自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要嚴格按制度辦事,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給予記過、降級處分。環境監測機構在進行相關環境服務活動時,必須杜絕弄虛作假的行為,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要負責到底。不僅有可能受到失實的處罰,還要承擔環境破壞的連帶責任。
當前環境監測面臨哪些問題?
環境監測的制度不完善
新修訂的《環保法》較之前的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在環境法治方面已經做得盡善盡美。
新《環保法》建立了“誰污染,誰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強化環境管理”3大體系,并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然而,原《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是1983年7月由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布的。2006年,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修訂的征求意見稿,歷時多年,新修訂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一直未能出臺。
現有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是2007年7月25日由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該辦法僅適用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從較高層面來說沒有形成完整的管理機制,環境監測中的核心內容沒有較好的體現。
環境監測技術落后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毋庸置疑,我國的監測技術較以前有了較大的改進,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要想更好的發展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些新型問題,如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生態失衡、環境污染問題,還有土壤、有機物的污染等,對監測技術的要求較高,恰恰我們當前的技術儲備不足,監測能力達不到,這些問題就難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