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2月14日,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首次將冶金和機械制造企業納入須計提安全生產費用范圍。
一、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一)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 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二、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下列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監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中機聯資產財務部)















